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享有董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能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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