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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44:04 股吧网页版
巨一科技:巨一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 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科创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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