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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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井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24日至 2024年 9月 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4 日,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4)。
3、2024 年 9 月 10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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