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战略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前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