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自愿、
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 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 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已进入重整、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
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被担保人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被担保人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六)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采取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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