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利对等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内容、成果等,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二)利益结合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致,综合考虑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利益;
(三)绩效结合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和独立董事的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调整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除董事外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发放非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公积金及年终绩效奖金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终绩效部分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前提下,结合各非独立董事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另外发放高级管理人员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公积金及年终绩效奖金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终绩效部分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前提下,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战略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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