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以及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的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该条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四)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定价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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