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以规范公司总裁的行为,确保总裁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总裁和(高级)副总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务。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条 总裁、(高级)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裁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领取薪酬。
第六条 公司总裁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理由。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裁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裁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裁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高级)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一条 (高级)副总裁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
(二)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所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者审核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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