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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