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
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且协议(合作)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公司或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的;
(五)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六)公司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七)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上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指:1、相关合同、协议及业务等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2、属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公司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
第九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信息披露标准的有关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
等其他情况,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获取充分性、行业监管要求等考虑,
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偶发性的自愿披露,后续如未再出现相应特定情形的,可不对同类事项进行自愿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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