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以规避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作小组”),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相关业务。由公司总裁、经营中心相关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组成,公司总裁为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的申请、设置及使用等日常管理;
(五)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七)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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