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
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
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总裁任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
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若干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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