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
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秘办,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秘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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