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级)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30 日内,向董事会或总裁提交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应当亲自出席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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