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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09:34 股吧网页版
杰华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展新业务,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大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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