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择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提出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递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或香港联交所不时要求递交的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与当选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度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度的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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