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
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参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5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按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中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数计算
经营投资数额,但已经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