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
或个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变相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需为外单位进行担
保时,在审批的同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公司提供担保
时,原则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资信良好,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以书面形式出具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
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如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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