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科创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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