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当日,即向本公司报告。应在上述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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