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披露信息要体现公
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
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首次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
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
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
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
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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