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统称为“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并以公司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的谨慎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敞口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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