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七月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4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6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7
第六章 附则......8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经中心作为担保业务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进行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经中心对被担保企业
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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