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七月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6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9
第七章 附则......10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相关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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