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七月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7
第六章 责任追究......9
第七章 附 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述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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