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受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扬芯片”或“公司”)股东黄兴、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扬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主、谢春兰(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利扬芯片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国泰海通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国泰海通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泰海通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国泰海通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黄兴
(1)基本情况
黄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505211968******97。
(3)黄兴的一致行动人黄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兴 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黄兴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黄兴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1900MA4ULEHN0J
限合伙) 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四楼 1001 室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经营范围 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泰海通核查了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 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海 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利扬芯片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
台;利扬芯片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利扬芯片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 让窗口期的规定。
(4)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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