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和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前述信息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指公司合并范围内经审计的净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披露规则》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九条 《披露规则》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披露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公司编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披露的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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