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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