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1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1 号指引》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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