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按照相关规定报公司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要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信用良好,并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
(三)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四)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七)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并对其提供担保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评估,财务部在完成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
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进行担保额度预计,拟发生超计划的对外担保时应按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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