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4 17:55:00 股吧网页版
东来技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
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及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