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的释义确定。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制度规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投资;
(二)与境内、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股权(份额)收购投资;
(五)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六)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有: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六)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总经理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低于1,000万元的,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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