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16:27:19 股吧网页版
沪硅产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1 号自律监管指引》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