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较低风险的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授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