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
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暂时将闲置资产提供给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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