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只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明确说明。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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