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并以自有资产或信
用为作为债务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其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视实际情况尽可能的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八)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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