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收购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或不能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应当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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