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结合目前经济环境,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所处地区、行业、规模,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拟定,并可根据需要实施长期激励计划。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根据其承担的具体职责、经营业绩、工作绩效等多维度因素,根据公司内部薪酬考核标准确定其薪酬总额。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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