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4 18:36:48 股吧网页版
西部超导: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方面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时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得到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