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
(含)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
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与ESG 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资本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政策、战略、目标及架构等 ESG 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供决策建议;
(五)对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ESG
目标的推进进度等,并就改善公司 ESG 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确
保 ESG 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协助单位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ESG事项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协助单位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协助单位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前 3 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
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临时会议提前通知),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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