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
(含)的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主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资本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薪酬与考核: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
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协助单位负责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计划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前 3 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
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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