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提供融资担保应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应当由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原则上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二)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形;
决策机构的审批;
(四)被担保人或其他股东能够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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