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因到期债务未能及时清偿而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
(二)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三)涉及刑事诉讼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第十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
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技术管理
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降本增效工作,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并具体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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