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 1 名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资本证券部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亦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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