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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9:28:32 股吧网页版
华海清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

二○二五年七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华海清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华海清科的股票,与华海清科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
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华海清科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华海清科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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