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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1:02:34 股吧网页版
华大智造: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修订”)之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
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
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修订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授予价格、业绩考核目标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修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修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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