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公司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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