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民法典》《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披露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可以豁免);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产权关系明确;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无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及审查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说明需担保单位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