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且应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按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按上述标准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前述标准的,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如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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